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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卖淫罪,为股东争取认定从犯的小技巧

2023-03-04 23:04:40 来源:法务网 分享到:


(资料图)

涉黄案件,侦查机关通常把老板、股东定性为主犯。笔者认为,不能不看情节的情况下,一律认定为主犯,有些情况下是可以为股东争取认定为从犯,从而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
笔者检索了大量裁判文书上,发现以下两例司法案例认定股东为从犯:

一、小股东,无决策权。案号:(2020)湘01刑终286号

裁判要旨:李X是该组织卖淫团伙的小股东以及受聘担任店面经理,负责卖淫场所的日常经营管理,但无决策权,且未实际获得分红,在组织卖淫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应当减轻处罚。

二、虽然为投资人,占有股份有一定的话语权,参与了会所的组织卖淫活动,但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低,故认定为从犯,减轻处罚。案号:(2020)粤03刑终147号

裁判要旨:关于被告人李X的犯罪问题。本案中,多名被告人均供述被告人李X为XX会所股东,占股比例20%,参与会所分红,对此李X也予以承认;再根据被告人熊X、王X、邱X强、高X的供述和证人王某1的证人证言,被告人李有指挥他人工作,且在2017年策划和实施卖淫活动时,李X就参与其中。可见,李X作为投资人,占有股份,且在会所的组织架构中处于较高阶层,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会所的组织卖淫活动,在本案犯罪活动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,李X投资行为与实际经营行为、管理控制行为共同构成了组织卖淫行为。故此,李X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。

但是,基于李X在案涉会所的主要工作是电工,负责电路维修,以及望风、掩护工作,相对于本案犯罪活动中的熊X等第一层级的组织、领导人,李X起次要作用,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低,故依法应认定为从犯,应当减轻处罚。

综上,办理涉黄案中,辩护律师一定要多会见嫌疑人,从细节入手,多次阅读卷宗,争取从身份上为股东争取为从犯,从而与主犯拉开量刑幅度。

关键词: 减轻处罚 组织卖淫罪 相对较低 组织架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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